国家赔偿法成“不赔偿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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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0:5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徐、王两家的经历 “我刚放出来的样子像只狗一样。”32岁的徐云才说,“虽然恢复了自由,但我的心情一直无法快乐起来。”735天的牢狱生活给徐云才留下了一身疾病,而很多时候他又认为自己是幸运的,因为自己总算是捡了一条命回来,“与我一起被抓的王荣才却死在看守所,我一直认为他是被折磨死的。” 1997年12月,因为同村的秦某被人杀害,这两名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卫泸乡的农民被县公安局抓捕,受尽折磨。1999年11月,红河州中院作出二人无罪的判决,当法官来到看守所时,才发现王荣才已于两个多月前死于看守所。据法医鉴定,“王死时极度消瘦,枕部有创口,创口四周有明显挫伤带……”,而当时四肢瘫软的徐云才是被别人扶着出来的。 徐云才回到家中,喜出望外的妻子抱头痛哭,没等他缓过气来,一个伤心的消息让他悲痛得欲哭无泪。在他被羁押后,家徒四壁,债台高筑,年仅11岁的儿子徐飞被迫辍学,结果不幸溺水死亡。 在代理律师的支持下,徐云才和王荣才的家属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令他们想不到的是,这是一条艰难程度不亚于沉冤昭雪的争取公正之路。 2000年4月12日,徐云才分别向弥勒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但两个月后得到县公安局“不予受理”的答复,而县检察院一直不作任何答复,并对申请人委托的律师说:“你们想告到哪里就告到哪里。”2001年4月24日,徐云才向红河州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得到答复;同年7月23日又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请复议,省检察院同样逾期未作答复,徐云才遂向红河州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02年4月15日,徐云才又向云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02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终于作出赔偿决定:由红河州检察院赔偿徐云才被无罪关押735天的赔偿金31825.5元。但时至今日,红河州检察院却一直以财政未拨款为由拒付赔偿金。 财政未拨款? 针对红河州检察院“财政未拨款”的说法,记者专门到省财政厅了解情况。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据云南省财政厅有关官员介绍,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国家赔偿的执行问题,各级财政部门都依法将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我们省级财政1995年就准备了1000万元的国家赔偿费用,但很少有部门向我们提出申请,这笔基金的利息到现在都有300多万元了。”云南省财政厅法制处黄钦明处长说。“我们希望这些钱能够成为司法机关的一种特殊学费,事实上只要他们提出申请,我们最多15个工作日就能拨付。” 按照《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支付后15日内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赔偿义务机关因国家赔偿费用数额较大,无力先行支付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借款用于先行支付,但借款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赔偿义务的70%。 统计表上刺眼的“零”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财政厅黄钦明处长还提供了另一个事实:从下面各地区报上来的统计表看,全省绝大多数地州市申请国家赔偿的数字都为零。而从1995年起云南各级执法机关每年都有错案出现,新闻媒体也不断给予报道。 一部分原因是,赔偿义务机关恪守“家丑不可外扬”、“害怕上级领导追究”的信条,用自己的钱偷偷赔付了,因此没有从财政统计报表上反映出来。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的不申请,当事人不申请,主要是不想再因为索赔的辛酸劳累往伤口上撒盐。最高人民法院的苏戈法官认为,从制度设计上讲,如果我们认定赔偿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那么,赔偿委员会“不应将其置于法院之内”。 “要叫一个执法机关承认自己做错了事情,还要让其作出赔偿无异于与虎谋皮。”赔偿请求人、从事国家赔偿的专业人员以及一些研究国家赔偿法的专家学者把这“确认”规定视为国家赔偿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据云南省某县的一名法官介绍,该县有80%以上的赔偿请求人认为执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机关对其违法侵权行为不予确认,致使赔偿请求人告状无门,所以有人因“确认难”而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司法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不断有让司法机关成为国家刑事赔偿被告的呼声。这样的设想一直被多数司法机关所反对,特别是检察机关,他们认为自己本身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能成为刑事赔偿的被告。 “如果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认为成为被告会影响到他们的职权,那是一种借口。”云南省一名律师认为,“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即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而刑事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却不能成为被告,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显然有悖于《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据《南风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