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查封物品要标底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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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4:20 温州都市报 | |
据北京晨报消息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物,应该标有底价,大额标的物拍卖要在媒体上公告。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在民事纠纷中出现的财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三个月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查封财产。 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优先考虑采取拍卖的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价格易变动、保管费用过高的金银等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股票及股权可以变卖。法院在拍卖查封物品时,不能以过低的底价进行拍卖。除价值不贵重或者有市价的动产外,拍卖财产应当确定保留价,初次拍卖时,不得低于市价或者评估价的2/3;于第二次拍卖时,不得低于市价或者评估价的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