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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殿鹏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7日14: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原蚌埠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巡警桑殿鹏涉嫌故意伤害一案,1月15日下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桑殿鹏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人桑殿鹏,2003年8月1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12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7日14时许,被害人王江因感冒发烧到一家私人诊所就医,因怀疑医生给其注射了杜冷丁,向恰逢在附近洗刷“110”警车的巡警桑殿鹏和高潮(另案处理)报警。在处理警务中,桑殿鹏因阻止王江打电话,王江不满,遂向桑殿鹏的面部打了几拳。桑殿鹏随即还手打了王江的头面部数拳。接着桑殿鹏又殴打王江。随后,桑殿鹏抓住王江从地上拖起。王江不肯走,桑殿鹏随即推了王江一下,致王江仰面倒地,口吐血沫。当晚11时许,王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江曾遭受钝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弥漫性肺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桑殿鹏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报警人王江击打后,竟对王江采取拳击、磕撞、跪压、推倒等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王江脚踢他人,拳打民警,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桑殿鹏身为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为制止王江脚踢他人,采取推打的行为亦属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桑殿鹏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本报记者)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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