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加林说我被“双规”纯属谣言(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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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08:46 华商晨报 | |||||
“我要用法律维护我的名誉权。只有走诉讼程序,才能让大家了解事实的真相。” “查处刘涌案压力难以想像。打黑除恶问题上,我和慕绥新的矛盾已经公开化了。” “所谓的刑讯逼供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捏造,是根本不存在的。”杨加林档案 1946年3月20日出生,沈阳人。1968年8月至1985年,先后在沈阳市公安局办公室、政治部工作;1985年至1991年,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局长;1991年至1997年1月,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1997年1月至2003年6月,沈阳市公安局局长;2003年8月至今,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正局级)。工作期间曾荣获个人一等功两次;二等功四次;三等功一次。对话背景1997年1月至2003年6月,杨加林曾任沈阳市公安局局长。由于主持查办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他一度成为新闻人物。从去年12月起,他再度引起公众关注,国内一些报刊相继报道了“杨加林被中纪委‘双规’”的消息。就在几天前他将报道自己“双规”消息的10余家媒体告上法庭。 1月15日下午2时,国家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杨加林正在他的办公室里批阅文件。 “关于我被‘双规’的传言都是谣言,我将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杨加林说。 1月13日,杨加林委托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曾经报道过他本人被“双规”消息的10余家期刊杂志和网站名誉侵权,他要求:相关媒体立即停止对杨加林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其杂志和网站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 另外,杨加林还向被告方提出1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索赔要求。 目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日前,公安部治安局局长武冬立在电话中证实,杨加林自2003年8月调公安部工作至今,从未被“双规”。“所谓‘双规’是别有用心的编造”记者(以下简称“记”):杨局长,你好。你是什么时候调来公安部的? 杨加林(以下简称“杨”):2003年8月份。 记:公安部的工作和沈阳有什么不同? 杨:公安部和基层的工作方式不太一样,上面更宏观一些,而基层工作更为具体一些。 记:我看到一份周刊报道说,你由于为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的巨骗苏英奇私办护照及迫害反贪老干部周伟等,于2003年7月被中纪委“双规”。 杨:这完全是无中生有,是对我进行诬蔑和诽谤。 记:在你看来,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针对你本人的传言? 杨:刘涌案件、“慕马”案件被查处之后,有很多人的官没有了,还有一些人的命没有了。这些人对我应该是恨之入骨,他们不敢动我,只能从舆论上攻击我。 记:刘涌案不是画上句号了吗? 杨: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刘涌、“慕马”集团的残余势力还在,就是因为我为老百姓的利益打黑除恶得罪了他们,这些人总想伺机报复。 记:你所说的报复是指什么? 杨:散布谣言,攻击诽谤。此前相关媒体报道我被“双规”,我都看了。 记:中纪委就有关问题是否找您进行过调查? 杨:根本没有。所谓的双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编造的。在查处“慕马”案件当中,我曾多次得到中纪委的表彰。“走诉讼程序才能让大家了解真相” 记:你会怎样面对这个问题? 杨:我要用法律维护我的名誉权。名誉很重要,是一个人的尊严,对我来说比生命还重要。原来我想低调一点处理,但谣言始终不断,为了让大家了解事实真相,这一次我要站出来了。 记:你所说的低调是不是因为你的身份? 杨:是的。低调不代表不面对问题不解决问题,而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记:对于你被“双规”的那些报道,你所在的单位是什么态度? 杨:他们支持我请律师,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为什么会选择诉讼的方式? 杨:原来我想低调处理,想直接给这几个单位发函,希望他们有个积极的回应态度:第一,承认错误;第二,能够挽回影响,赔礼道歉。但很多同事朋友提出来,若不走诉讼程序,很难解决问题。只有走诉讼程序,才能让大家了解事实的真相。 记:索赔10万元的数额是怎么确定的? 杨:索赔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是想抵平律师?咚系姆延茫峙禄共灰欢ü唬钜恍┪腋鋈丝梢猿械#荒芏嗔耍嗔似疚业墓ぷ室材岩猿惺堋? 记:公开打一场官司,会不会对你今后的工作产生影响? 杨:不会,我随时可以接受调查,我是不怕调查的。“查处刘涌案压力难以想像” 记:刘涌最后被判死刑后,你曾经对媒体记者说,这是正义的胜利,是人民的胜利。看来,你对办这个案子感触很多。 杨:对于刘涌案,我的感触太多了。同以刘涌为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斗争的艰难性和复杂性是人们想像不到的,我作为一名公安局长承受的巨大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记:你所说的压力是指什么? 杨:在开始查处刘涌案件时,慕绥新等人公开说我破坏沈阳的政治稳定,是“踢开党委闹革命”。一名公安局长被扣上这样的帽子,所面临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办案,艰难程度是人们所想象不到的。记:听说你在办案过程中,时任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实(2001年10月10日,因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20年)也打电话阻拦你抓捕刘涌?杨:在办案过程中,慕绥新跳出来公开质问,“刘涌的问题能立得住吗?”他是企图为刘涌开脱,也是为了保住自己。在打黑除恶问题上,我和慕绥新(2001年10月10日,慕绥新被判死缓)的矛盾已经公开化了,当时他交给我办的几件事,都是违反政策的事,我都没有办。从那开始,来自他的压力从来没有间断过。 记:你怎样面对这种压力? 杨:坚持正义,坚持原则。那天开完会,慕绥新把我叫到他办公室。一进办公室,他就说,“加林,刘涌的案子立得住吗?”我坚定地说,“刘涌的案子,铁证如山。” 记:慕绥新的反应是什么? 杨:他说,“我听说你们在对刘涌审讯时给毒品,又是铁笼子又是老虎凳,大搞‘刑讯逼供’。”我明确告诉他那些都是谣言。他看我态度坚定,也没再说什么。 记:查办刘涌案你用了多长时间? 杨:3年多。这3年多,我是一天一天地挺着,丝毫不能动摇,丝毫不能退缩,后退一步就是万丈深渊,往前走就有一丝胜利的希望,但每走一步都非常艰难,能否出现今天的局面,当时真是无法预料。 记:在这一过程中,你家人的态度是怎样的? 杨:因为刘涌案,我老伴和孩子时常受到一些诽谤和威胁。他们也有很大的压力,都遭了不少罪。我跟他们讲,“我是公安局长,不能放任黑社会兴风作浪,残害百姓,否则我们就对不起老百姓。”从那以后,全家人都支持我的工作。 记:有没有对家人的安全采取一些措施? 杨:为了保证安全,我们曾搬了好几次家。包括我乘坐的车,车牌号也随时作一些调整。 记:那时候你是不是很孤立? 杨:2000年10月中旬,刘涌案件审理基本结束,我接到中纪委的通知,到北京去汇报关于刘涌案件的情况,但慕绥新别有用心地煽动说:“杨加林到北京告状去了,还拿着不少黑名单。” 记:那你怎么办? 杨:我顶着慕绥新等人的压力把刘涌案件的真实情况向中纪委领导汇报。我觉得这样做是光明磊落、坚持原则的。“我所做的一切经得起历史考验” 记:当时,你是在与市长对着干,你就不怕被撤职? 杨:我告诉我的家人,我随时可以做老百姓。有人给我扣了那么多的帽子,随时可能被罢免。为什么没有啊,因为沈阳的老百姓对我的工作是满意的,他们是全力支持我的。2003年当我离开沈阳时,正赶上换届选举,在这次人大任命过程中,我是惟一一名全票通过的局长。 记:你那时的心情怎样?杨:我相信,我所做的一切会得到人民的支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人民是公正的,任何违背人民意愿的事情,终究会被历史所纠正。 记:“慕马”案查处后,沈阳倒了一批官员,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杨:无论是一个政府还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一把手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一个好的领导干部可以影响一个地区往好的方向发展,相反,就会形成像沈阳那样塌方似的腐败。 记:你自己怎么看待金钱和权力? 杨:金钱也好,官职也好,我都比较淡薄。我的官随时可以不当,金钱没有不行,多了没有用。 记:为什么会这样想? 杨:小的时候,我母亲讲过一句最朴实的话,别人的东西不要拿。这奠定了我的意志方向,我这个人的性格其实很内向,但是我看准的事情一定要坚持到底。“刑讯逼供根本不存在” 记:有消息称在审讯刘涌过程中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这是怎么一回事? 杨:所谓的刑讯逼供是根本不存在的。实际上,从刘涌被抓捕的当天起,考虑到刘涌案件的复杂性,沈阳警方就对刘涌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安排4名武警战士实行24小时人盯人的看护,确保万无一失。同时选派两名高素质的医生,每周对刘涌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包括心电图、脑电图、体温、血压等对身体各方面的检查记录,共做了39份检查结果。最后这些检查结果都被最高人民法院采信(相关判决见链接)。 事实证明,所谓的刑讯逼供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捏造的,是根本不存在的。 记:我很冒昧地向您求证一个问题,您不要生气,有媒体报道说,刘涌二审被判死缓时,您曾吓得两腿打哆嗦。 杨(笑):你能相信吗,你想,3年的高压时期都过来了,我早已把生死置之度外,我还怕他?网上的一些说法我也看了,但95%%以上都是支持我的。在我自己看来,作为一名公安局长,我尽到了职责。据《新京报》 最高法对刘涌案 “刑讯逼供”问题的判决 “对于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 “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9日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黏膜均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 “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