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杆夺命公司赔 9. 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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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4: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兰平 本报记者 周牧 为了便于道路交通管理,一些大企业、大单位通常在辖区的道路上设置栏杆,但就是这么一根普普通通的栏杆,却成为“夺命凶手”,摩托车乘客刘海明因此丧生。日前,泸州 厂区内道路设置栏杆10余年 1991年,泸州市某国有大型企业根据当地公安局委托其管理厂区、生活区交通的通知,在工厂辖区的几条公路上设置了栏杆。 其中设立了栏杆的5号公路,从公司建厂以来就属于公共通行道路。当地的区公安局、法院等数十家单位以及部分中小学等共用这条公路,出入这条公路的车辆十分频繁。从公司设置栏杆的十余年来,这条路从未因栏杆发生过事故和纠纷。 栏杆陡落致人死亡 2002年5月30日晚11时许,李强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舅舅刘海明去看望生病的母亲。当摩托车刚刚行驶到5号公路的栏杆处时,值班的经警认为李强载人是营运车辆,便突然将呈半开启状态的栏杆放下。落下的栏杆正好砸在刘海明的头部,将他从摩托车上砸倒在地。头部受伤的刘海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15万 刘海明死后,其父母认为,儿子之死与公司的经警突然放栏杆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同时,公司在公共道路上设置栏杆的行为违法。于是要求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54920元。 但是,成为被告的某公司认为,刘海明的死亡是被告李强酒后驾车所致,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强承担,与公司的行为无关。公司在其厂区内设置栏杆,主观无过错,属合法行为,因而,该公司不是本案被告的合格主体,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公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所属的5号公路通道是历史形成的交通、行人通道,是当地多家单位进出的必经之路。被告设置栏杆的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妨碍了他人的正常通行。刘海明之死,是由于当时的值班经警突然放下栏杆阻止其通行所致。值班经警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对刘海明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刘海明没有戴头盔,也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李强对此也有一定的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