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选”也应做好“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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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7:14 华商晨报 | |
辽宁省干部“公选”,让透明与公平变得更加可知,让监督从一开始就介入了人事任免这个敏感的区域。 干部选拔,从惯例来说应该是政务官由“公选”推出,事务官由考试产生,但在有些干部的选拔上,尤其是基层干部的选拔,一些单位和部门不透明,交织权力和人情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所以“公选”方式,是涤清任人唯亲、暗箱操作的最佳手段。 这样一个公开的态度,让从前对于干部选拔的猜测和疑问消失,这既是对于政府自身用人机制的优化,也是让人民群众放心的举措。除了可以预防人情后门的“隐性规则”作怪而产生的腐败,更重要的是“公选”可以发现更加优秀的人才。但是,在为辽宁省干部“公选”高兴和叫好之余,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那就是“公选”之后的“公监”,甚至免职制度的完善。 记得江苏省金坛市去年12月召开第14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全票通过任命吴晓东为金坛市副市长、代市长。这是江苏实施“公选”县(市)长所产生的第一位市长。当时有媒体就提出了“公选”之后能否对其“公免”疑问。这是个很实际的问题,“公选”只能保证在平等条件下以最明晰的方法考察干部人选,在用人的开端以民主的方式展开。那么之后的监督和免职呢?能否也是如此透明和公正,的确是社会公众关心的话题。 这次省里的干部“公选”,给我省干部选拔工作开了一个好头。同时,也希望以此为契机,再给我省的干部考核和降职、免职工作给以一定的关心。这些人走上领导岗位之后,我们就要让他们知道,他们会被怎样的规则来约束,会因为什么而被降职、被免职。当然,这也是人们关心的,也是法制社会的需要。在这批干部上任时,应该让他们知道珍视权力而又不滥用权力,让他们有一个明确可遵循的监督机制在约束他们。这与公众对他们的信任并不矛盾。 “公选”产生的干部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的才智和品性初步符合工作要求。但“公选者”一旦上岗,除了程序上一定时间内的考核要求,以后怎样监督这也需要从“公选”的内涵中提炼出有益的经验,供日后对其工作全面考评时参考。应该说“公选”是严格的,是对一个候选者综合素质的检验。但配套机制需要全面,所以在政府内部行使自身监督制度外,希望在免除干部方面也同样发扬“公选”的民主精神,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对这些“公选”干部的免职办法,让民主监督贯穿始终。晨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