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陷阱”种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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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7:41 荆楚在线-湖北日报 | |
湖北日报记者易飞 随着武汉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产纠纷不断出现。去年,本报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投诉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虚假广告 如何通过广告吸引购房者的眼球,各开发商都开动了脑筋。实力雄厚的开发商,以楼盘的品质和概念来进行炒作;实力不济的开发商也要“打肿脸充胖子”,甚至不惜以花言巧语打动消费者。 在售楼书中,一些开发商往往会对绿化、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作一番美好的描述,使购房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但此种承诺不写进购房合同,一旦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讨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合同约定不清来进行搪塞。 此类纠纷对簿公堂,法院一般也会以合同条款作为审理依据,而不是凭一纸广告。 无证认购 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其价格相对较低,对买房人有吸引力。买房人认为得了便宜,其实,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不合法,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 武汉市房地局负责人介绍,一个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五证”齐全。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但事实上,有些开发商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定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售楼人员则会即刻变脸。 人为造势 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和价格上做文章,是房地产开发商利诱购房者的常招。 开发商通常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避免“丑女”最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在价格的制定上,开发商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时,开发商往往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也称起步价,通常是楼盘底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就不翼而飞了。 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售楼人员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现场做“托”,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大部分涂上红色(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购房者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通过开发商一番精心运作,一种奇特的现象出现了:楼盘价格节节升高,购房者络绎不绝。 霸王合同 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均有这样的条款:“如果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定金不予退还”。为避免这一损失,客户往往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带来更大损失。 在购房者与开发商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售楼人员往往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中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误以为合同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购房者一不留神,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提供的“霸王合同”,让购房者与开发商处于不对等地位。于是,各种情况便时有发生:某开发商迟延办证一年多,只向购房者赔付了96元;某开发商在不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某开发商和购房者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限制了购房人,因为开发商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 律师提醒:消费者如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的,坚决不签。再者,要保留好证据。对开发商所作的口头承诺包括售楼小姐的话应尽量书面写入《认购书》或是合同中去,以免日后口说无凭,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导致败诉。要学会依靠专业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去年,武汉就有易黄李张、楚风德浩等律师事务所为购房者专门开办了“律师陪购”业务,前去求助的购房者已达数百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