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资本混业经营已成趋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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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7:57 信息时报 | |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正庆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金融业的监管理念、市场结构和 经营模式面临着深刻的变革。货币、资本和保险三个市场 稳步向混业经营迈进 在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混业经营日益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应指出的是,无论是选择分业还是 混业,都是权衡利弊的结果,需要基于一国的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我认为,金融混业的最大风险在于具有不 同资产和负债特性的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转移,例如银行资产大部分是依靠负债形成的,如果进入股市,股市波动所造成的资 产减值可能超出银行的资本承受能力,从而产生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当今实施混业经营的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这个问题 都非常审慎和关注,采取了许多防范风险的政策措施。 从我国情况来看,《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均贯彻了分业经营的原则,这是从我国立法当时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当然,分业经营并不排斥在法律框架以内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合理交叉,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对外开放水平 和监管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面对的机遇与竞争,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有必要研究如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朝着混业方向稳步推进。对新的法律出台或法律修改时一定要注意为今后逐步实施混业经营留下法律的空间。 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有两个层次的考虑,一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以内如何操作;二是按照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一 般作法,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的法律调整方向和可行渠道。在现有框架下,可以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比例限制,鼓励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如果思路再开阔一些,可以从资产和负债风险管理的角度在金融各业合作方面 做一些探索。 第一,对于表外业务或者中间业务,可以允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开展广泛合作,例如由银行或证券公司利用其营业 网点和客户网络代卖保单等。第二,对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运用,包括其资本金和保费收入中剔除准备金的部分,是保险公 司自身能够承担的风险,其运用渠道可以更广泛一些。一是可试行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买卖业绩优良、管理规范的部分上市公 司的流通股,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二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一部分国家股和法人股,并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促进公司 治理的规范;三是参与一些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公路、铁路、机场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通过股权或者债权等形式。第 三,可以考虑让保险资金在债券市场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考虑向保险公司定向发行长期的国债或基本建设债券等。 第四,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伙伴关系将从销售渠道的共享、客户共享,发展到产品的联合开发,并探索通过股权 与资本的纽带结成紧密的战略联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