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转型的特殊群体(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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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8:30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所谓“农民工”,说白了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农民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而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乃至居住生活。之所以形成这一悖论,是源于传统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范畴,体现我国向现代化转变的过渡性特色。“农民工”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是和城镇化的本质要求相脱离的。许多“农民工”虽然在城镇打工好多年,却始终是城镇的边缘群体。他们和原有的城镇职工相比,付出同等的劳动却得不到同等的经济待遇。由于有城市户籍的正规就业职工的利益是刚性的,他们的工资水平是呈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进城的“农民工”队伍越来越庞大,数量越来越多,供大于求的趋势日益明显,企业主往往采用更换工人的办法,使“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越来越低。有些城市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甚至比20世纪80年代还要低。当然,“农民工”更谈不上能够享受原有城镇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如此庞大的“农民工”,虽然已经从农村走向城镇,却又不能完全融入城镇生活。这就不难理解,“农民工”问题的出现,是与我国城镇化进程严重滞后联系在一起的。 一个似乎不好理解的现象出现了,即一方面是城镇相当数量的劳动力找不到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又有近1亿农村劳动力涌入城镇就业。这说明,我国城镇人口的失业在相当程度上是属于结构性失业,同时说明了进城“农民工”和原有城镇工人具有相当的互补性质,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有相当一部分岗位是原有城镇工人所不愿意进入的。我们不应片面地认为,大批“农民工”进入城镇,必定会加大城镇就业的压力。况且,大批“农民工”进入城镇,还会从消费的角度,拉动城镇经济增长和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为扩大城镇就业创造条件。相反,如果我们采取消极的办法,在城镇一次又一次地清退“农民工”(即以前在许多城市曾经出现的现象),必然导致农村有支付能力的人锐减,有效需求下降,进而导致城镇企业开工不足,失业问题愈加严重。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受到一系列歧视性待遇,但却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失业率远远低于城市的实际失业率;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低成本、高效率。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没有数量巨大的“农民工”进城,我国农村城镇化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客观现实表明,哪里的“农民工”聚集的数量最多、规模最大,那里的城镇化程度就最高,经济、社会、文化就最为发达。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的发展现实,正是有力的证据。如果我们禁止“农民工”向城市流动,由于没有低工资的劳动力抑制城市工资水平的过快增长,城市化成本必然越来越昂贵,城市化速度必然大大延缓。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工”是中国农村城镇化的生力军。 农民进城“打工”,冲破传统体制的约束和习惯势力的束缚,是中国农民积极地参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自觉行动和创新行为。为了加快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因势利导地解决“农民工”所面临的歧视性政策和歧视性待遇问题,加快实现“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变。要使“农民工”真正转变为市民,并不是简单地宣布“农民工”的市民身份,就可以真正实现“农民工”享有和市民平等的国民待遇。必须因势利导地采取如下一系列对策: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深化户籍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地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许经勇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