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大鳄”杨改清一审判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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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17:12 深圳晚报 | |
偷逃税24亿行贿千万元 “走私大鳄”杨改清一审判死 本报记者王雅通讯员孔献之报道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走私大鳄”、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改清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改清于1996年6月至1998年6月间,伙同刘浩(已判决)、陈仕军(另案处理)、温晓东等(在逃)买卖食用油《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许可证进口棕榈油、豆油、菜油等食用油。在进口过程中,杨改清伙同他人采取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报直接卸货手段,走私棕榈油、豆油、菜油等食用油入境,经查证267船次,走私食用油82.75万吨,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亿多元。 杨为实现上述走私犯罪和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于1995年至1998年间,向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已判决)、惠州港海关原关长朱浩棠(已判刑)等人行贿。向赵玉存本人及其亲属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万余元、港币687万余元及美金3万元;向朱浩棠本人或通过其家属行贿共计人民币55万元、港币204万元。 庭审目击 杨改清当庭称“不服” 辩方律师:此案可能会上诉 本报记者王雅通讯员孔献之报道昨日,杨改清在听完法院的判决后,只说了两个字:“不服”。杨改清的律师向记者透露:根据杨改清本人的意思,此案可能将上诉至省高院。据悉,杨改清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两大观点被法院驳回。 此案开庭审理时,杨改清曾自比刘晓庆,企图用“单位犯罪”保住性命。杨改清的辩护人也提出此观点,对杨改清应按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定罪量刑。 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杨改清的惠威公司是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杨改清依法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应以自然人走私罪被一审判处死刑。 在法庭上,杨改清的辩护人提出:杨改清有重大立功、自首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供述同种罪不能作为自首”,杨改清主动供述的行贿犯罪行为与司法机关掌握的属于同种罪行,不能按自首论处,但依法可以被从轻处罚。 作者:本报记者王雅通讯员孔献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