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变化看分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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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2:55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出台,长沙市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按《办法》来征收排污费。近日,记者(以下简称“记”)就相关情况采访了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德威(以下简称“李”)。 记:与原条例相比,《办法》修订了哪些主要内容? 李:其修订的内容主要有:1.排污收费实现收缴分离,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2.明确规定审计、监察机关、上一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施审计、监察和稽查;3.明确排污费必须全部专项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等。 记:《办法》实施后,排污收费标准有什么变化? 李:它实现了排污收费的四个转变:首先是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总体上实行“排污收费,超标处罚”。第二是由单一的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第三是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视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计算,叠加收费。但对每一个排污口的收费因子不得超过3个。第四是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标准转变。按照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测算出排污收费标准的目标值,考虑到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就分3年到位。 记:哪几种情况可减免排污费? 李:排污者因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原因,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减免排污费。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最高数额,分别不得超过排污者半年、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但在我省,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减免排污费。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