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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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7:17 华商网-华商报 | |
据《新京报》报道 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新机制正式启动。根据《办法》,各地方人民政府都将建立起适合当地实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该《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补贴 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是为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凡是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都可以申请,但人均廉租住房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两种方法为辅。其中,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相应的标准收取少量租金;而租金核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照顾老弱病残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预算安排,还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这些资金必须由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进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有五个来源,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要以收购的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新建。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也应当照顾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要公示15天 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要在15日内完成审核。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公示15天,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发放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都将予以公布。 每年要报家庭收入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每年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停止租金核减。如果申请人对房地产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住房不许转租或长期闲置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不能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转借、转租,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廉租住房处居住。否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或监管不严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