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将面向孤老病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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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8:23 北京青年报 | |
建设部等五部门昨天联合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骗租”将受到罚款或取消廉租房居住权利等处罚 本报讯昨天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下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廉租住房应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 新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新办法规定了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根据新办法,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新办法对“骗租”行为有了处罚规定: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政府也将取消廉租房的居住权利: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1 作者:徐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