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障村民不可剥夺的自治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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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8:25 北京青年报 | |
王华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合法程序,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村民选举,而成为村委会主任的。但在没有经过同样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他却被大石窝镇政府罢免了。而当他试图就此寻求法律帮助时,却因自治权不受《行政诉讼法》保护,而被县、市两级法院拒绝受理,于是王华不幸陷入“上访不成,告状还是不成”的尴尬。 如果王华在行使村委会主任职责的具体行为中有违法行为,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仲裁。如果王华的“执政”确实不能令村民满意,则村民有权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合法程序将其罢免。镇政府有权依法对王华的违法行为提出法律诉讼,也有权协助村民监督王华的行政行为,以维护村民的利益。但惟独没有非法将其罢免的权利,无论以多么堂皇和正当的理由都不行。 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们的民主自治权利,热衷于干涉、操纵村委会选举,甚至违法推翻村民选举结果或罢免合法村官的事实,在媒体上屡有报道,对其中的原因也多有分析。而这次事件的特殊性,在于合法村官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却依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大石窝镇政府对王华的罢免确实是行政行为,王华对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是正确的选择;而《行政诉讼法》确实规定受案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于是法院做出不受理的决定也没有错。而在这种谁都没错的情况下,大石窝镇政府所采取的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规定的行为,却不能依法得到纠正,惠南村村民和王华本人受到侵害的自治权利也不能依法得到维护,这不能不说是目前法治现状的尴尬。在民主与法治日渐成为全社会普遍共识和期待的环境下,民主与法治之间却出现这样的脱节,证明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现状并不乐观。 在目前中国的各种选举中,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大约是最认真、最郑重的。原因无它,全在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事关村民们的直接利益,村民们有足够的热情和理性判断,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自己放心中意的人,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所以,镇政府违法罢免合法村官的行为,侵犯的不仅仅是村民们的抽象权利,而且是他们的实际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侵害村民的权利和利益就更是大事。 而且,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作用不仅在于鼓励村民、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而且也是中国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和实验性的探索。如果连村民、居民这一最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权利都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如果连乡镇这一最基层政权与村级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都不能依法约束、依法规范,那么所谓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也就沦为空论。12 人民的利益无小事,公民的权利更无小事。2003年,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财产权得到了有力的维护和张扬,下一步,也该有法律和制度来维护一下公民的自治权。12 作者:张天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