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让“法律关怀”温暖每一个劳动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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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虽然不乏有职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抗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更多的人还是选择了忍气吞声。事实上,个体的维权行动和维权之路总是那么的艰难 据《北京晚报》1月15日报道,《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从大年初一起将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 春节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按照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剥夺或变相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如出于工作或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职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并支付法定加班费。然而,在某些地方,用人单位强令职工节假日加班的现象仍很普遍,一些职工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被迫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的加班要求。不仅如此,有些用人单位强令职工加班后,还不支付给职工法定加班费,或采用变相方式剥夺员工的法定权益。个别单位总是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逃避法定义务,如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安排职工节后倒休,或者降低职工加班费的发放基数等等。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虽然不乏有职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抗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更多的人还是选择了忍气吞声。事实上,个体的维权行为和维权之路总是那么的艰难。所以,职工利益的保障更需要法律规定强制力的支持。法律规定的滞后损害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法律和强化执法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和不可替代。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协调器”和“稳压器”,法律正义的每一次张扬都将促进国家和社会的进步。职工是我国社会财富的创造主体,如果职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仅有损我们的声誉,同时也是对社会正义的践踏。进一步地说,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关照,一些人的不法行为却能频频得逞,这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尽管这当中还存在若干的客观因素,如法制不够健全,执法不够到位,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仍然较弱等等。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的程序和待遇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可以视为某一领域法治进步的具体表现。我们希望,该《规定》能够产生积极的效应,从而推动更多地方,在更大范围内有更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举措出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