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法将施行 补贴形式以房补为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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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09:59 温州新闻网 | |
晨报讯昨天,建设部等五部门公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面积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新机制正式启动。 廉租房面积标准: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新办法规定,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廉租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新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新办法还规定,国家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同时,也要求各地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定期进行核查,并按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对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房进行调整。如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行为之一,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的方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新办法还强调了实物配租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廉租住房资格如何申请? 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家庭可以按以下几个步骤取得廉租住房资格: 第一步: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步: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步: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