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编导请补上普法这堂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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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0:49 法制日报 | |
雷敬 做为一名基层的法律工作者,我在观看影视剧时,总爱犯“职业病”———即:习惯于用法律的眼光来审视和“挑剔”剧中的情节与语言,并由此衍生出诸多感叹与质疑,不吐不快。现罗列如下,同时也敬请各位编导老师对笔者的“多管闲事”予以谅解和海涵。 乱定罪名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不言自明。1997年修改、颁布的现行刑法共确定了400多个罪名。且每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刑罚均有其相应的条文规定或司法解释,不得随意想象或“比照”推定。然而,在时下热播的电视剧中,时常耳闻到一些似是而非或者根本不曾见识过的“新罪名”,有些甚至出于相关执法人员之口,如:“偷盗罪”、“金钱诈骗罪”、“拒缴税款罪”、“调戏妇女罪”等,实可谓:“别出心裁”、“妙手偶得!” 超越职权 国家对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定程序均有其明确职责划分和规定,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不得越权办案或乱行职权。不久前曾轰动一时的某部“反腐题材剧”中:当腐败分子、原副市长被依法传唤时,一位检察官却大声言道:“我现在宣布:你已不是副市长了啦!”(法律规定: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无撤销或罢免行政领导的职权);诸如此类的情节及语言如:“法官亲自侦查”、“民警现场判罪”等在时下的荧屏中也并非鲜见、少有。 法盲律师 有人把律师奉为“法律之师”不无道理。因为按照律师的职业要求:其对法律条文和相关知识的熟谙与精通程度理应高于其它专业执法者。然而,在“律师热”席卷神州、“律师题材剧”热播于荧屏的时下,观众眼中却跃进了“律师越权办案”、“律师代行侦查权”等违法情节或语言,更有甚者:在编导们的适时“安排”下,那些根本不具备律师专业资格的“退休法官”、“见习学生律师”竟也“大模大样”地操起了“律师生意”,堂而皇之地站在了辩护席上。 我们说:包括影视剧在内的文艺作品对弘扬当代主旋律、营造民主与法制的人文环境,其导向和教化作用举足轻重责无旁贷。而身兼“群众精神食粮制作者”和“人类灵魂工程师”重任的编导老师们在“烹制精神美味大餐”时,为什么不能对拿不准的情节及语言多思多慎或屈尊下问,至少也应严格要求剧中字幕所列的“法律顾问”多尽职尽责、别“白吃干饭”才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