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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可以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0:53 华商晨报

  据《天府早报》报道 日前,四川省都江堰法院对我国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件作出判决:赡养义务可以转让。

  兄妹签订转让赡养协议

  都江堰青城山镇人刘兵(化名)于2001年5月迁居到温江,因无法赡养母亲,他和妹妹
刘凤(化名)于2001年6月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房屋及赡养老人的协议》。协议约定:刘兵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妹妹刘凤,由妹妹负责供养母亲,其母对此表示同意。此后,刘兵就将房屋交给了妹妹,而刘凤也依约独自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协议合法性受质疑

  2002年6月,刘凤对该房屋进行了改建,刘兵夫妇均在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她没想到的是,哥嫂不知何故于去年初却将她告到了法院,并称当初签的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有二:转让协议实际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应按无效合同予以撤销;转让赡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不合法。

  法院判决物质性赡养义务可转让

  刘氏兄妹对协议的真实性及签订协议时的意思均表示真实、自愿,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均无异议。

  经审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该协议的性质为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因为刘凤取得房屋所有权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为代价的,而且其母对子女的转让也表示同意。至于赡养义务可否在被赡养人之间转让,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兵的请求。主审法官对此解释,刘家兄妹都有赡养其母的义务,刘兵转让的实际上是他应履行的物质上的赡养义务,但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仍该由刘兵亲自履行,因此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符合道德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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