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见义勇为补偿案”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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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12:50 扬子晚报 | |
合肥电 安徽省首例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状告受益人案近日在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受益人的被告给予牺牲者家属3万元经济补偿。 2002年5月28日,园丁小区梁某家发生火灾,其邻居、教师谢小云奋力灭火,最终因诱发心衰导致死亡。谢小云牺牲后芜湖市授予他“见义勇为好公民”称号。 一年后,谢小云的妻子林女士认为,邻居梁某平时对其态度冷淡,令她和她的家人感到非常不满,遂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向受益人梁某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法院认为,原告的丈夫谢小云是在保护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遭火灾侵害而致死亡的,死亡原因与救火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虽对原告丈夫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其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谢小云的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原告在认为被告给付的500元慰问金较少后,又提出要求被告给付3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因本案是经济补偿纠纷,仍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基于上述原因,新芜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