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可申请政府提供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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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7:26 新华网 | |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5月1日起施行 《上海青年报》消息,除属于国家机密等6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予以提供。记者从昨天召开的上海市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上海是第一个在全国省级政府中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章的。每年3月31日之前,有关方面还要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上海市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是上海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公开由信息委组织、指导、推动,还设立了一个推进工作的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的办公厅、法制办、监察委等部门组成。《规定》列举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四个方面,包括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类城市规划、疫情灾情、突发事件、教育、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公开招投标、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公务员招考录用等11项内容。 《规定》也列举了6类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是:属于国家机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与行政执法有关并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文/汤琦琳)(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