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摔伤起诉运营商 举证艰难困扰世界消费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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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7:49 新华网 | |
今年62岁的王女士去年春节期间乘长途车到扬州探亲,车行至半路,王女士到车外上厕所被摔倒,导致左腿股骨颈骨骨折,结果亲没探成还落得半路找车被送回北京,为治伤又花去了上万元的医疗费。王女士为此把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1月18日,本市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王女士认为是长途车严重超员导致她下车上厕所被摔伤,但是却由于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她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这也是两天里西城法院判出的第二起,消费者因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消费纠纷案。那么消费者该如 王女士在对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的起诉中说,2003年1月30日下午,她乘坐从北京永定门开往江苏扬州的105次豪华卧铺车回扬州探亲。由于客车在路上几次停靠上人,严重超员,卧铺之间的通道都睡满了乘客,致使车内厕所无法使用。31日凌晨,客车行至江苏沭阳,外面下着雨夹雪,司机停车招呼乘客上厕所,由于外面路滑导致她在上厕所台阶时摔断左腿,被临时送回北京。王女士认为是长途车超载导致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她医疗费、交通费等10万余元。而被告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却不承认王女士所乘的长途车存在超载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是在沭阳下车上厕所时被摔伤的,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与长途汽车公司的承运义务无关。王女士称是因为长途车超载,使车内厕所无法使用才导致她到车下上厕所被摔伤,但是又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无独有偶,就在消费者王女士输了运营官司的第二天,消费者张先生起诉中友百货购物返券不找零的消费纠纷案,因为没有提供他在起诉中所说,他用5元功能券购买了一碗单价4元的银耳汤后,商场售货员以功能券后面写有“不设找零”的提示而未找给他超出的一元钱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张先生的起诉被驳回。 法院判决后,张先生在现场告诉记者,当时他购买银耳汤的过程是:将5元功能券交给售货员,售货员机打一张银耳汤的小票给他,服务员送上银耳汤后收走小票证明他的消费完成,所以他手里不可能有购买银耳汤的证据,消费者购物时又不可能总带着摄像机或录音机。 消费者举证难是“世界通病” 昨天,就普通消费者在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取证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消法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黎燕燕教授。据黎教授介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举证难,是一个世界各国都没有很好解决的普遍问题。她说,消费行为涉及老百姓的吃穿住行各个方面,消法中规定消费者有十几项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但是消费者在实际主张权利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 黎教授举例说,比如消费者吃了一个不卫生的面包后得了肠炎,面包已经吃到肚子里了,物证不复存在,医生只能证明患者得了肠炎,但是一般不会为消费者出具是因为吃而导致肠炎的证据,消费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很困难。一些发达国家有被告举证的规定,但是也比较困难,因为一些特殊的消费纠纷,还可能会有第三方的原因,比如消费者得肠炎,除去面包可能不卫生是否还有其他原因? 具体到王女士和张先生败诉的两起消费纠纷案,黎教授认为,王女士在被摔伤时就应该想到找一些同车的乘客帮助她作证,留下一两位乘客的联系方式,日后请他们帮助向法庭提供证言。但是一般消费者由于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所以日后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比较被动。 另外,黎教授认为,这两起消费者败诉的案子都存在起诉的理由、选择的诉讼对象是否得当的问题。她说,王女士被摔伤实际上是服务纠纷,而不是运营纠纷,所以她以运营纠纷起诉长途汽车公司并不太合适。对于张先生起诉中友百货的返券不找零案,黎教授认为,商家的返券、购物小票本身都相当于格式合同,但是消费者接受了这些票据就等于承认了商家的条件,对于这种大面积的购物返券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只靠某个消费者起诉很难告赢,最终恐怕要由行政的办法来解决。黎教授认为只要起诉理由和被告对象得当,消费官司也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李罡)(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