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温暖机制”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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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8:01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安元】日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五部门公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面积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地区在此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机制正式启动。 保障面积不超过人均水平60 %关于城市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办法》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进一步明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保障方式以发放补贴为主 《办法》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规定,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其中,《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补贴标准按与平均租金差额计算 按照《办法》规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而廉租住房租金则应包括维修费、管理费两部分。 实物配租侧重特困家庭 《办法》还特别指出,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并规定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五种主要来源,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办法》同时规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建造经营政策都有优惠 《办法》对于建造、经营廉租住房者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等。 申请程序四步骤享受廉租保障 按照《办法》规定,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就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首先,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第三,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第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 定期审核补贴可以调整 按照《办法》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同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