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章建民2004-1-2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财产权利。为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权利,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日前,我省出台了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省里决定,从现在到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土地承包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15.6万“农嫁女”有了土地经营权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现有“农嫁女”15.6万人 。“农嫁女”主要分布在城市(镇)郊区。受传统习俗“男娶女嫁”、“从夫居”观念的影响,一些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将“农嫁女”排除在集体成员之外。
对此问题,新政策明确指出,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落实承包土地的,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方案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认真予以落实,切实保护其应有权利不受损害。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可在机动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适当解决,承包地不能解决的可通过集体经济补偿等办法予以适当解决。
妥善解决“外来户”“定销户”问题
“定销户”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初国家经济困难时期,部分城镇职工的户粮关系转到农村,户口在农村,粮食吃国家定销粮(或由户口所在村供应粮食),当时他们的身份不甚明确。“定销户”目前主要集中在温州,约有7.44万人。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由于种粮比较效益低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为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允许或鼓励外地农民将户口迁入当地,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绝大多数“定销户”、“外来户”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是村民,没有参加第一轮土地承包,因此当地世居村民认为他们不能参与二轮土地承包,而“定销户”、“外来户”却提出了享受土地承包权的要求。
为解决“外来户”问题,新政策对“定销户”、“外来户”享受土地承包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当地政府根据历史和当前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今后,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意愿,随意流转土地的做法将被禁止。新政策规定:农民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得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土地流转。并规定,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收益全部归原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征用实行“区片综合价”
新政策对土地征用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特别要求,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在签订征地意向协议前,应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方案等,充分听取并采纳大多数被征地农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要实行“区片综合价”;在城市规划区以外,难以实行“区片综合价”的,可继续采用年产值乘倍数方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每亩耕地的年产值应不低于县(市、区)统计部门统计的前三年耕地平均产值。同时还规定,今后要把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作为土地整理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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