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挪用资金违法放贷汕头一行长被判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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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08:09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汕头1月20日电广东汕头市金平区法院18日对汕头市商业银行原天融支行行长巫丹磐、信贷员李庭发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巫丹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庭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巫丹磐、李庭发身为金融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于1996年2月至3月期间,先后将 巫丹磐于1996年11月在天融支行开立贸易部账户,并指使李庭发、潘某于1997年5月至1999年7月期间,以自批自贷形式,挪用资金10616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私自挪用资金1085万元借给企业使用,至今仍有173.7万元无法追回。李庭发也挪用资金6889万元进行非法活动。 巫丹磐伙同李庭发在1996年11月至1999年2月期间,挪用资金6889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在没有任何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4笔,计人民币3126万元。李庭发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3笔,计人民币3100万元。两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共造成约100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