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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批自贷挪用公款一亿元 汕头一银行行长被判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10:07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日前对汕头市商业银行原天融支行行长巫丹磐、信贷员李庭发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巫丹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庭发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万元。

  巫丹磐、李庭发身为金融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疯狂侵占国家资
金和财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两人于1996年2月至3月期间,先后将客户存入该行账外经营的4笔存款分别以“贴息存款”形式存入其他金融单位,非法获得“贴息”及利息372.1625万元,巫丹磐侵占了其中118.48万元,李庭发侵占40.68万元。

  巫丹磐于1996年11月私刻“汕头市金园区化工物资贸易部”印章,以“陈立晁”(查无此人)的名义在天融支行开立贸易部账户,并指使李庭发、潘某于1997年5月至1999年7月期间,以自批自贷形式,挪用资金1.0616亿元进行非法活动,私自挪用资金1085万元借给企业使用,至今仍有173.7万元无法追回。

  巫丹磐伙同李庭发在1996年11月至1999年2月期间,挪用资金6889万元进行非法活动,在没有任何信用担保或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4笔,计人民币3126万元,两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共造成约100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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