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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错案富翁变穷人(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10:14 华商晨报
核心提示
  十年前,在新生医院工作的史树刚生活阔绰,家产百万,每天开着私家车上班。

  1993年,他被人举报贪污后,沈阳市大北地区检察院(于2002年3月已归属现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强行收购其所有家产,他及他的妹妹、外甥女全部停止工作。

  他坚信自己没有贪污的事实,踏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十年后,莫须有的“贪污”事实终于被澄清。

  去年年底,史树刚要求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赔偿他的损失200余万元。

  2003年12月15日,清晨。51岁的史树刚早早起床,还在修改前一天晚上撰写的“史树刚要求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赔偿申请书”。十年来,没有工作、不辍上访的史树刚的生活越来越贫困:他、妻子、儿子、他的86岁的母亲,一直居住在自己的岳父家。

  上午11时,史树刚将他的赔偿申请书,转交给了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关于处理史树刚案件处理小组”的负责同志。

  史树刚认为,他的赔偿是有依据的。依据是2003年11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成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沈城郊发[2003]12号关于史树刚上访案件的复查处理决定。史树刚莫须有的“贪污”事实被澄清了。

  事件背景

  不立案却认定贪污事实

  1991年12月,史树刚把自己经营的眼镜商店34万元设备和流动资金4.1万元,全部转交新生医院,新生医院接受后开了一个眼镜门市部。同时史树刚、妻子、妹妹、外甥女,经过省劳动厅、省人事厅批准,成为新生医院的集体工人。

  1993年,新生医院在广州与广州的某企业开了一家酒店。史树刚和新生医院签定了承包合同,将酒店承包下来。史树刚任经理,一年向医院上缴8万元。他被派到广州工作,同时还可以领到医院应得的工资。

  同年,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接到举报:新生医院集体职工史树刚在93年承包的医院所属机电器材第一营业部期间和承包新生医院与广州一家酒店期间,贪污、挪用、占欠、窃取公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万,要求检察机关处理。

  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没有立案,经过调查认定史树刚确有贪污、挪用公款行为。检察院要求史树刚把对新生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退回来。

  检察院收购了史树刚全部家产

  1993年11月23日,检察院所属的省同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开发部与史达成协议。史树刚认为这种协议是强制的。协议规定:史树刚建设的旅社和附属使用物,楼房一栋580平方米,平房16间包括地下室,锅炉房,包括锅炉、电井一口、水泵一个,餐厅、猪舍(30头猪),煤约10吨,全部资产转给省同兴房地产公司,核价37.5万元,史要办理完整的土地开发证件,把所有营业证件转给省同兴。(据史树刚介绍他们自己办理手续)。开发部支付给大北检察院20万元,作为结算史和新生医院经济纠纷使用。剩下的17万,由沈阳开发部扣留,作为史购买开发公司在东站1至2层门市房,面积达114平方米,合计人民币31万多元,剩下的钱还要继续还。这样,史反而欠房产公司17万元。1995年11月24日,开发公司以开发部经理个人的人名义再次和史签定一份换房协议:把原史居住的房产(设备),进行兑换,更名。

  “允许我申诉吗?”史树刚对城郊地区检察院的有关领导说。

  “不允许,我们是检察院,不是公安局,不是法院。”“为什么没有对我进行刑事拘留?”

  “我们现在属于立案侦察,把你的东西拍卖,就算认罪态度较好。”

  “那总该给我一个结案说明吧。”

  “算你认罪态度好,不起诉你了,也不给你结案说明了。”

  上访历程

  罪名成立贪污并挪用公款

  史树刚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他和新生医院属于内部承包,产生经济纠纷,检察院属于插手经济纠纷。”史树刚开始上访,沈阳市检察院要求大北地区检察院进行第一次复查。1997年5月9日,第一次调查结果:“史在承包机电电材地一营业部期间,不能完成利润指标的情况下,又以医院的名义,利用采购水泥款中私自提取现金1万元,属于贪污行为。在承包医院与东融事业公司联办的广州酒店期间,私自将公款17万元,作为个人资金投入,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同时肯定史树刚由于贪污、挪用公款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刑事犯罪,不属于插手经济纠纷。史控告大北地区检察院强制房产,不存在。”

  证据不足挪用公款没有根据

  对于第一次复查结果史不服。史树刚继续上访,1998年,史树刚又到中纪委监察部,这次见到了在中纪委工作的刘丽英。她说,“根据这个调查结果,只能是两个结果,一个是判刑,一个是无罪。”她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了一个文件:此案必须认真复查,并报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将这个文件转给辽?〖觳煸海笥墒±镒绞欣铩=辛擞纱蟊钡厍觳煸鹤橹摹笆肥鞲瘴侍狻钡牡诙胃床椤?

  1998年12月18日,第二次复查结果认定:原来认定史树刚私自提取的1万元,贪污行为证据不足。史在1994年1月21日,在西安市某水泥厂提取1万元现金,是在内部承包没有结算之前,作为法人代表有权支配处理资金。史提取1万元货款,非常占有的目的不明确。关于17万,属于挪用公款行为不足认定,理由是从内部承包协定来看,史出任广东东宜酒店经理之时并为解除前一个合同,仍然担任建材公司经理,有权利决定所承包两个单位资金的使用。在没有结算之前,受益方也包括新生医院。挪用公款没有根据。对史控告大北院强控其财产,因双方有购房协议,应有人民法院去管辖。

  检察院承认插手经济纠纷

  史树刚认为,第二次复查结果中的“证据不足、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的字样是模糊的,不能从根本上排除他的“贪污、挪用事实”。1999年1月29日,史树刚将大北地区检察院告上法庭:史以大北地区检察院违法追缴财产为由,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96.4万元。沈阳市中法受理了该案件。在调查期间,大北地区检察院又做出了一个“关于史树刚上访案件处理决定”,送交法院。决定认为,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我院将史的卖房地款作为还欠款返给新生医院是错误的,属于插手经济纠纷。我院不应该让所属的省同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开发部购买史树刚的房地产,并又卖给史树刚一处门市房产。追回由我院返给新生医院的20.5万欠款收回,另外把史购买的房产收回。第二,把开发公司购买史的房地产返还给史。把这个决定出示给法院,法院认为已经把房产返还给史,不存在法定侵犯财产的情况,也不属于国家赔偿。

  史树刚觉得这个检察院向法院出示的这次决定自己能接受。但是大北检察院在做出努力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出示的决定一条也没办到。史树刚认为,检察院的决定是欺骗法院,逃避法律的一种手段。史再次上访!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

  卷内复查检察院称没有违法

  2002年3月29日,进行第四次复查结果。这次复查仅限于卷内材料。复查决定:“我院根本不存在史树刚所控告的问题。虽然,他仍在继续上访,但没有提出新的问题,也没有新的证据,我院认为,此案经查,事实清楚、责任分明。我院没有违法行为,结案。”

  北京上访史树刚终于平反了

  第四次复查结果,矛盾激化了。四次复查又回到了最初的决定。史树刚多次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史树刚最后一次到北京上访的时候。他跪在最高院的两个电动的门之间,不走。最高院要求对“史树刚问题”进行第五次复查。

  这次调查的力度最大,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下令必须查清。

  2003年11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终于做出了沈城郊检发[2003]12号关于史树刚上访案件的复查处理决定。这是对于“史树刚问题”的第五次复查结果。

  决定认为:“经内查外调获取大量证据全案事实清楚,本院检察委员会听取办案组汇报后,讨论认为,史树刚在新生医院内部承包经营期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史树刚的行为不存在贪污、挪用的犯罪问题。”

  为此,我院决定:1、1998年1月28日做出“关于史树刚上访案件的处理决定”意见:第一,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我院将史树刚的“卖房地产款”作为还欠款还新生医院是错误的,属插手经济纠纷行为;第二,我院不应该让所属的省同兴房地产公司沈阳开发部,购买史树刚的房地产给史树刚门市房一处。

  2、决定追回原大北检察院返还给新生医院的史树刚20.5万“欠款”。收回史树刚购买的省同兴房地产公司沈阳开发部的门市房,一并返还给省同兴房地产公司沈阳开发部。将省同兴房地产公司沈阳开发部购买的史树刚的房地产返还给史树刚。

  平反之后

  胜利了可胜在何处

  史树刚对这个复查结果并不满意,虽然相对于前四次的处理结果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但是这个结果,因为无法落实,史树刚认为这个结果“只是形式上的胜利”。

  首先,“将省同兴房地产公司开发部购买的史树刚购买的史树刚的房地产款返还给史树刚”,目前,这个公司已经从原大北地区检察院剥离出去。迄今为止,返还房子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现在,十年前的房屋(旅社)已经被改成工厂,现在已经破烂不堪、停产多年。怎样能恢复原样,另外所有的财产已经不存在了。检察院没有答复。

  其次,“株连亲人”。从1994年开始,随着我的“贪污事实”被检察机关确认,我的一个妹妹、一个外甥女,也被剥夺劳动权利。她们一直在新生医院工作,是正式职工。因为检察院担心我在退还赃款时没有能力,停止了我的两个亲人工作,查清我贪污具体的数额后,让我的两个亲人共同赔偿。一直到现在,我的两个亲人还没有恢复工作,这些年没有得到新生医院的工资。

  再次,十年错案对史树刚造成了摧毁性的伤害。但是他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十年前,史树刚的房产是999平米的两层的营业性的旅社,每天的纯收入1500元。这么大的损失谁来负责。关于工资问题,史树刚被检察机关确认贪污后,虽然没有被开除公职,但是,至今他没有得到一个月的工资。

  史树刚现状让人心痛。史树刚在上访的过程中,他的妻子和他离婚了。再婚后,一个只有三岁的儿子罹患脑瘫,无钱医治。史树刚和没有工作的妻子、急需治疗的儿子,都在岳父家居住。史树刚一家就靠母亲390元的退休费维持生活。

  十年错案责任谁来负责

  2004年1月19日,本报记者对“关于史树刚案件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第五次复查”的两位检察官进行了采访。两位检察官承认前四次复查没有对案件全面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因而处理的结果,必然偏离法律,造成失误。

  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院长史志阳认为,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一直以来对史树刚的问题很负责。2003年1月7日,史树刚来到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上访。

  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非常重视,2003年3月,组成专案组。但是由于非典的发生,专案组的调查暂时搁浅。2003年8月份,专案组的两位检察官到广州等城市进行了艰难的调查,克服了调查经费紧张、寻找证人困难等问题。

  2003年11月24日,对一个长达10年的案件,经过沈阳市检察院的批准作出了复查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史树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03年12月9日,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组成史树刚案件7人善后处理小组。一部分人负责联系史树刚的原单位辽宁省沈阳市新生医院,追回20万元钱,恢复史树刚的工作问题;一部分人,负责联系原省同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沈阳开发部的负责人胡学政收回没收的史树刚的房产问题。

  关于史树刚目前的生活困境:2003年12月,检察院找了五个单位,借到了3万元,再将3万元转借给史树刚,解决目前生活困难问题。同时制定了史树刚问题具体的落实时间和步骤,其中规定在正月十五之前,一定恢复史树刚的工作,追回20万元现金。本报记者 吴强

  史树刚赔偿申请书上具体赔偿款项

  项目 金额

  检察院退还被强制收购房屋中缺失的物品、十年的房屋维修费 4 7 万元

  赔偿史树刚、史树刚父亲、史树刚母亲的精神损失费 6 万元

  检察院四次错误复查的赔偿费 8 万元

  被单位停止工作的9 年工资 3 . 6 万元

  近9 年的租房损失费 每年1 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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