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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见义勇为补偿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11:4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据新华社合肥1月19日电安徽省首例见义勇为牺牲者家属状告受益人案近日在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受益人的被告给予牺牲者家属3万元经济补偿。2002年5月28日凌晨,园丁小区一区17栋2单元底层梁某家,因疏忽导致家中发生火灾,听到呼救声后,梁某的邻居、芜湖市第25中学教师谢小云挺身而出,奋力灭火。最终,谢小云因在救火过程中吸入一定量的有害气体和高温烟尘导致机体发生一定程度的中毒以及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加上救火紧张、劳累,引发心功能不全,诱发心衰死亡。谢小云牺牲后,他的英雄事迹被
媒体广为报道,芜湖市马塘区综合治理委员会、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了谢小云“见义勇为好公民”称号,芜湖市教委发布了《关于向谢小云同志学习的决定》。时间过去了一年多,原来以为事情已经成为历史,但谢小云妻子林女士却认为,梁某就住在对面单元房内,但平时对其态度冷淡,令她和她的家人感到非常不满,遂决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明确规定,通过法律的途径向受益人梁某提出经济补偿要求。法院认为,原告的丈夫谢小云是在保护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遭火灾侵害的过程中,吸入一定程度的有害气体和烟尘诱发心衰死亡,死亡原因与救火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虽对原告丈夫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其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死者谢小云的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从而体现公平原则。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原告在认为被告给付的500元慰问金较少后,又提出要求被告给付3万元请求是适当的,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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