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生条例将实施 晚婚晚育各增7天和30天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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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1日14:13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结合上海市实际,引入世界先进理念,从保障公民基本生育权和以人为本出发,对生育政策作了适当微调。 据市人口和计生委谢丽玲主任介绍,《条例》分为总则、人口综合管理、生育调节 再生育条件扩大到非农业人口 新《条例》调整了3种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适用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人口扩大到非农业人口,增加了4种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规定,取消了1种再生育条件,同时取消了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 一方为本市户籍可享受本地政策 原《条例》规定以女方户籍地为准,新《条例》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市生育政策规定。 达到晚婚年龄初婚者属晚婚 新《条例》将原《条例》既要达到晚婚年龄、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婚,才能认定为晚婚的方法,调整为凡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婚;将过去既要女方达到晚育年龄、又要满足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为初次生育,才能认定为晚育的方法,调整为凡达到晚育年龄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育。 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有国家固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婚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有奖励费 新《条例》增加了三项奖励措施:一是增加了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时,其父母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计划生育补助;三是增加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规定。明确了持有《光荣证》的公民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农民,在年老退休时一律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据悉,在今年4月15日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将推出英文版的《条例》。 (记者王艳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