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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发票“七大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4日04:34 北京晨报

  新华社乌鲁木齐1月23日电(记者贺占军)春节购物高峰时,商家发票的“陷阱”也越来越隐蔽。消费者一旦大意,就可能导致利益受损却不能获赔。为此,乌鲁木齐市消费者协会提醒人们,节日购物要谨防发票“七大陷阱”。

  陷阱一:借口没有发票,要求一周后再取,以避开“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消费者应该要求商家当天开具发票,或让商家写明购买日期、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的时
间,并在字据上加盖公章、签上销售者的姓名。

  陷阱二:发票上不填品名,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购物时,消费者要确认发票上所填的品名是否与所购物品名称相符。否则一旦出了问题,消费者就无法举证。

  陷阱三:“三包”期内换货,发票上不注明换货日期。“三包”期内商家更换了消费者所需要的商品时,消费者要让商家在以前的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而所换商品的“三包”期要从更换之日算起。

  陷阱四:以经营者之间所用的购销合同代替发票。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家具商场,一旦经营者撤柜,商场则称是消费者与某人的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消费者购物时,要确认开具发票的究竟是商家还是商场。

  陷阱五: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优惠,如再提供发票则要消费者承担税金。比如,消费者买一双鞋要100元,当索要发票时,商家就会以100元已是打折优惠价为借口,要消费者再加上税金。

  陷阱六:故意填错日期、不盖公章或写错店名。

  陷阱七: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品的区别。只有处理品才不负责“三包”。如果发票上加盖“一律不退”等字样的图章,应向商家确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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