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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力法》年内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4日08:42 每日新报

  日前,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高世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今年将出台新《电力法》。

  中国能源专家、中国能源网CEO韩晓平认为,新《电力法》应该是一部电力可持续发展法,必须具备两项优点:一是允许直供电,二是加上可持续发展。

  改革刻不容缓

  兼任《电力法》起草小组负责人的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亦坦言,修订工作面临多项难题。主要是:国家简化行政审批,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工作正在进行,尚未完全到位;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只完成了一小部分,大部分任务还在后头;电力企业尚未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尚未形成,电力市场的有关运行规则、管理办法和条例的建立刚刚起步,电力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电力安全和电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待建立。

  杜绝换汤不换药

  韩晓平认为,《电力法》改革的一大试金石就是解决直供电,如果直供电不解决,就说明新《电力法》仍然是换汤不换药。他指出,只有解决直供电,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直供电有利于通过理顺关系,确定合理电价,界定用户规模级别和选择权限,以避免恶性和无序争夺,从而实现新体制下电力企业有序规范的经营和竞争。

  《电力法》改革第二大试金石是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到底能走多远?要优先保护能源利用效率高且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他认为应该把热电联产写进法律,电力的可持续发展应该鼓励新技术。

  应确保公平性

  韩晓平告诉记者,国电公司2001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法》的修改工作”。当年《电力法》的制定就是由国电公司的前身电力部的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的,在那一政企不分的时期,电力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担负着“规则”的制定。为了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政府应在《电力法》修改工作中,要求最大的“利益当事人”进行回避,否则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缺乏公平性。

  在能源立法方面,加拿大、美国的许多做法很值得借鉴。两国政府在长期的能源监管实践中都建立了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监管本身就是一个执法过程,从政策制定到履行监管程序到最后裁决,无不是法律意志的体现。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杨玉峰博士认为,西方国家监管制度是建立在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基础之上的,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他认为,我们要善于学人之长补己之短,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实行“扬弃式的拿来主义”。

  据《新京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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