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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往返港澳商务证件可到税局开具完税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4日11:51 南方日报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

  办理往返港澳商务证件可到税局开具完税证明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郑虹)春节期间,纳税人出境开展经贸活动将更加频繁。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出境纳税人:需要办理往返港澳商务证件的,可到税务局开
具完税证明。

  据了解,纳税人在办理多次往返港澳商务证件时,公安局、港澳事务办公室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证明,并以其纳税情况确定签证时限。过去,纳税人是以原始税票作为纳税证明的,这使其在办理往返港澳商务证件时造成了诸多不便。

  为了方便纳税人、提升纳税服务和提高审批效率,广州市地税局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为需要办理往返港澳商务证件的纳税人开具2003年度实际缴纳地方各税总额证明(完税证明),并作出具体规定:纳税人可到其缴纳税款所在区的征收管理分局开具完税证明;经市局批准汇总缴纳税款的跨区涉税纳税人,可到其机构所在地征收管理分局开具完税证明;上述提的2003年度实际缴纳地方各税总额,不含当年个人所得税和各种费项(即完税凭证上所载明的税款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和各种费项的数额);对有欠税情况的纳税人,征收管理分局将在完税证明中如实反映给办证部门,由办证部门依法处理。

  纳税人办理开具完税凭证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可咨询有关的地税征收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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