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的真驾照”肇事应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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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4日15: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在我看来,持假驾照开车,致人死命,绝不能以“过失杀人”(普通的交通肇事致死人命)案了结,用法律术语表达就是,即便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至少是有“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出现致死人命的后果却听任这种结果发生。 车祸是当今的第一杀手,每年夺去的人命肯定比癌症还多。不得不上街的城里人,不得不坐车的远行客,家人最大的担忧是遭遇车祸。因为它的发生不完全取决于本人的体质状 笔者指的所谓假驾照,倒不一定是打“办假证电话”买来的,而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或手段从发证者手中搞来的,却并未照章接受正规的驾驶培训与考核。 比如“宝马撞人案”中的苏秀文所持的驾照。法庭上,苏秀文称自己不会开车,是“今年8月她女儿回国后,才教她学的开车”;而经交警部门查证,苏秀文所持的驾驶证是1997年核发的,发证机关是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也就是说,她拿了6年驾照却没开车(据《新京报》)。而苏秀文的丈夫关明波1月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苏秀文的驾驶证是我托人找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发的,不过有人替考。苏秀文从来就没有认真学过开车。”(据新华社哈尔滨电) 苏秀文的供述前后矛盾,先曾说自己“经常开车”,后来,她和她的丈夫又说驾驶技术不行,这似乎是为了证明非故意杀人而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本文不拟分析苏案,不过是顺手拈来一个持“假驾照”的例子。可问题恰恰在于:持“假驾照”上路就能够作为开脱罪责得到轻判的理由吗? 在我看来,持假驾照开车,致人死命,绝不能以“过失杀人”(普通的交通肇事致死人命)案了结,用法律术语表达就是,即便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至少是有“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出现致死人命的后果却听任这种结果发生。 就获取“假照”的渠道而言,从“办假证电话”买与从主管部门“办”,应当同罪;而像苏秀文这样持“假的真驾照”更应罪加一等。 综上所述,我的意见是,凡是持假驾照上路的都应当依法惩办,除没收驾照外,再科以刑罚;致人伤亡则予以严惩,量刑只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致人伤亡的分别,绝不视同普通交通肇事。当然,发“假照”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被追究徇私枉法乃至渎职的罪责。(据《齐鲁晚报》鄢烈山 文)(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