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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字号工商户也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7日10:02 河北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辉)日前,一位读者来信咨询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问题,记者为此请教了专业人士许文涛、郑元胜。

  读者在信中说:我以自己的名字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开了一个摩托车修理部,并在银行开立了一个结算账户,平时收存现金修理费倒是挺方便,可是一遇到买卖配件,特别是金额超过5万元,票据转账就不灵便,经常被各家银行退票,不得不来回提取现金,但这样做很不安全,不
知如何才能让支票更好地使用起来?

  许文涛:凭个人的身份证件、个人名字在工商局注册的,属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银行退票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9条、40条、41条的规定:为防止公款私存、贪污腐败、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对于支付给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是有严格限制的,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5万元的款项,必须附加证明,即说明其款项来源合法的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所以交票时,如果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银行是会退票的。

  郑元胜: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考虑了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新的具体规定。新颁布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名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应由“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相一致。有了这条新规定,个体户就可以到银行重新办理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由于在结算账户上新增了“个体户”的字样,银行就可以从名称上准确地把握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还是个人银行账户,识别使用支票人的身份和资金的性质,那时就不会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资金结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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