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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择校费呼唤法律跟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04:2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1月28日,新华网刊发记者来信,就重庆市一些中小学收取“择校费”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以及学校收取“择校费”的种种弊端,提出了治理教育腐败应从取消“择校费”做起的观点。

  作为一名教师,对于取消“择校费”我举双手赞成。但从一些地方尝试取消“择校费”的情况看,如没有法律等制度的跟进,单纯取消“择校费”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
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在于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小学校收取“择校费”提供了可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教育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而重点中小学收取“择校费”的名目,恰恰就是“自愿捐资助学款”。

  当然,在我国对义务教育总体投入不足且不均衡的情况下,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鼓励社会力量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笔者以为,在实际操作中,直接接受捐赠的不应该是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而应该是政府财政部门,以便将“自愿捐资助学款”纳入整体教育财政预算,统筹使用。而且,对于交到财政的“自愿捐资助学款”,绝不能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有关学校。否则,就会成为学校收取“择校费”的经济诱因,最终导致取消“择校费”成为一句空话。

  春节前,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根据农村地区实行“一费制”后形势的变化,曾建议国务院2004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笔者以为可以借此机会对该法中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的条款进行修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自愿捐资助学捐赠款物的直接接受者为政府财政部门,以从根本上取消“择校费”。

  此外,取消“择校费”后,政府还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管,一方面要防止“重点学校”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优质教育资源与一些企业、社会团体联合开办民营性质的学校,使“择校费”合法化;另一方面还要防止一些学校搞“一校两制”,将学生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使“择校费”收得更加隐蔽。汉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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