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妹花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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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07:46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军中姊妹花”状告英雄三岛战地观光园》后续 法院认为:该广告并非由观光园制作或审核认可在《中国国防报》上刊发,故不能认定观光园为使用张薇薇、张莉莉肖像的侵权行为人 本报讯(记者樊亮轩)张薇薇、张莉莉这对军中姊妹花因曾在建国50周年阅兵式上担 据悉,这起案件缘起《中国国防报》的一则广告。2001年,《中国国防报》B4版上刊登1/4版的彩色广告,对大嶝英雄三岛战地观光园进行推介,广告背景图片的主体,就是张薇薇、张莉莉在建国50周年阅兵式上担任护旗手的飒爽英姿。去年6月,张薇薇、张莉莉以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未经她们同意、擅自将其参加建国50周年天安门阅兵式的肖像使用在广告中,进行商业性营利活动为由,状告观光园侵犯了她们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赔偿。 对此,被告方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积极应诉。该公司辩称,大嶝英雄三岛战地观光园广告的刊登是通过协议委托中国国防报社从事的,广告中的文字由观光园自己负责,但广告图样的设计,包括背景图案的设计和使用,以及具体版面的选择,都是由《中国国防报》自己决定的。因此,观光园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 而且,作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前沿国防教育基地”以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地,英雄三岛战地观光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社会公益教育任务,并不是纯赢利性质的。因此,其刊发的广告不应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商业广告,而应更加注重于其产生的社会价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中国国防报》于2001年9月至12月期间多次刊登有原告张薇薇、张莉莉肖像的‘欢迎您走进厦门战地观光园’广告,但该广告并非由观光园制作或审核认可在《中国国防报》上刊发的。故不能认定观光园为使用张薇薇、张莉莉肖像的侵权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薇薇、张莉莉的起诉。该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原告承担。 有消息称,张薇薇、张莉莉表示将上诉。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会积极应诉,直到事情圆满解决。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