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解决“官官相护”人大责无旁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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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11:24 新京报 | |||||||||
作者:劳力 《新京报》1月25日发表评论员文章《解决“官官相护”须完善行政法制》。笔者同意文章的基本观点,但还想补充一点,就是在目前人民法院享有有限司法审查权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官官相护”问题,特别是要彻底清理、废除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和请求权的各种违法“土政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有所作为。
在我国,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并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有权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这说明人大不仅有权审查政府的“土政策”,还有权审查下一级人大的决议,而且还可以监督同级政府的具体工作。因此,人大完全有能力完成控制政府权力、支持法院公正司法的重任。 事实上,我国不少地方人大在对“一府两院”进行日常监督上力度还不够,还不能彻底监控“一府两院”权力的行使。一些地方政府明目张胆地违法行使职权,当地人大也常常视而不见,或软弱无力。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扭转。 人大的日常监督亟须加强,监督能力亟待提高。如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充分发挥日常监督作用,切实承担起对各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职能,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违法的“土政策”,保障法制的完整统一,同时有效监督“一府两院”官员的履职行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同样能够避免“土政策”干扰,也能保证生效裁定和判决的切实执行,“官官相护”、“官了民不了”的问题自然就会迎刃而解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