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日不同加班酬薪各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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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9:35 每日新报 | |
李茜 新报讯【记者李茜】昨天是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市劳动保障局大厅里就迎来了一批咨询、投诉者。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前来咨询、投诉的百余人中既有本市职工也有外地务工人员,反映的问题涉及民工工资、签订劳动合同、节日加班工资等方面。由于节后马上就到了许多单位固定的发薪日,因此,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成了人们比较关注的问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更新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春节期间安排加班,初一到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只能支付职工日或小时工资三倍的加班工资,而不能安排补休;初四到初七属于调整的休息日,在这段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付职工日或小时工资两倍的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 天津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80元、每小时2.87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70元,每小时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