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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单位赔偿对方车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9:35 每日新报

  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中,原告以肇事司机之妻及肇事司机单位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赔偿车损。近日,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肇事司机驾单位车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据此判决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原告诉称:2003年6月,原告所有的汽车与被告方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原告的车辆受损。经认定该事故被告方负全部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某公司辩称:事故经过属实,在查明原告的损失是合理的情况下,同意承担垫付责任。

  被告于文(化名)辩称:肇事司机是本人的丈夫,其在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肇事司机当日在发生事故时是否职务行为。二被告之间虽对此曾以书面方式进行约定,但庭审中被告于文称协议是在不明情况下订立,表示协议中关于系非职务行为部分无效。因被告某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而肇事司机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车辆是该公司允许,其本人又系该公司员工,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肇事司机事发当日从事的是私人事务的情况下,认定肇事司机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据此,被告某公司应负事故的赔偿责任。被告于文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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