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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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9:35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戴西雅尹福利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戴西雅通讯员尹福利】去年春节期间发生在本市武清区的烟花爆竹摊连环爆燃案的被告人程某(未成年)被一审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法院同时判令程某赔偿受害人人民币8万余元,有关烟花爆竹摊主也被判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之后众摊主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30日晚8时许,原审被告人程某帮助上诉人何某销售烟花爆竹时,将上诉人杨某经营的某综合商店门前的烟花爆竹摊引燃,后引发上诉人何某、李某、金某、程某、万某在武清区胜利路摊位上的烟花爆竹大面积爆燃,并导致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地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面部烧伤,其妻聂某的衣物、化妆品及摩托车被烧毁。同时造成数家土产门市部的内外物品以及坐落于附近的居民房屋、商店遭受不同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7584元。高某面部被烧伤经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计人民币131.70元。商店受损的上诉人吴某、杨某及何某之父为修缮其商店共支付人民币43423.62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程某犯罪时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何某等违反有关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擅自在经营范围以外摆摊销售,在本案中负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原判认定赔偿上诉人吴某经济损失的数额无误。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