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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矫治不良心理出发预防报复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9:39 沈阳今报

  王琳正月初一晚上,都江堰市中兴镇上元村村民周国洪一家四口被同村的胡小龙砍成三死一伤。这个本应是阖家团聚的喜庆时刻却成了“恐怖之夜”。据报道,嫌犯胡小龙为着这次“血溅仇门”日日习武,将对周家的仇恨埋藏了20多年。记者在胡小龙家的侧墙上看到了用木炭写就的“此仇不报誓不为人”等醒目字样,字字让人不寒而栗。(相关报道见昨日今报视野版)

  透过媒体的披露可以看到,类似的案例在我们的周围并不鲜见。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起因就来自于因各种琐事而引发的恶性报复。

  “恩怨分明”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其重要的地位。最贴近民众生活的各类影视及文艺作品中所刻意渲染的“复仇”观,已深深地植入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意识中。

  但另一方面,也必须指出,“有仇必报”也绝非我国传统“恩怨”观的全部。刘向所编的《新序》中曾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梁楚交界,两国边境人员都种瓜,各有各的种法。梁国人勤劳,经常给瓜浇水施肥,所以瓜长得好。而楚国人则相反,种下瓜种后既不浇水也不施肥,所以瓜长得很不好。楚人因此迁怒于梁人,在夜里偷偷翻梁人的瓜藤,使梁人的瓜枯死不少。梁人发觉后,也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大夫宋就听说后马上赶去制止。宋就说:“人恶亦恶,何褊之甚也!若我教子:必每暮令人往,穷为楚亭夜善灌其瓜,莫令知也。”

  梁人听从了宋就的说教,夜里偷偷给楚人的瓜浇水施肥,于是楚人的瓜长势也好了起来。楚人觉得奇怪,细心察看终于发现了其中奥秘,惭愧得无地自容。楚王得知此事后,责成国民痛改前非,并以财物答谢梁王,楚梁从此结欢。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尺,权利、义务、责任通过法律而在人与人之间划定了界限。似乎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调控之下。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交由法庭来裁决,绝大部分纷争仍在走上法庭程序之前就已化解。如果没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很难想像一国的司法机关将负荷起多大的重量。而随着人们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再认识,ADR(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也在各国勃兴。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上来说,宋就的处事方式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十分广阔的适用空间。“以德服人”并不仅仅只是雷老虎口中的笑料,在我们大步走向“法治国”的今天,它仍是“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

  诚然,笔者并不想将所有的犯罪成因均归结于“有仇报仇”的传统“复仇观”。毫无疑问,不是所有的人都会为这种“复仇”观所驱使而走上“有恩报恩,有仇报仇”的“寻仇”之路。“报复犯罪”的实施人往往来源于那些个性粗暴、思想偏激的人,由于在性格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一遇外界刺激,便不能自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亦不能作出适当的判断,犯罪由此而引发。如果任由情绪主宰我们的命运,这个世界就会到处充满火药味。所以,在人生的旅程中,我们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并尝试着去处理矛盾,化解一些其实算不上什么的“仇怨”。

  自然,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有了法律保障的前提下,也亟须净化我们的生活环境,应以矫治和消除不良心理为重点,从“心”抓起,防患于未然,促进健康人格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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