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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他为何领不到退休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09:4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有着近50年工龄的江西南昌县三江镇农机厂退休工人刘茂坤为企业工作了30年,可到头来他连退休的权利都没有得到合理落实。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刘茂坤历经4年诉讼、6年执行的漫长维权路,满头白发的他至今仍手执“法律白条”。

  刘茂坤于1954年6月在三江农机厂参加工作,1976年5月经南昌县劳动局批准转为大集体职工。1987年10月,经南昌三江镇企管站批准刘茂坤退休,并按标准领取了退休工资、福
利待遇等。1993年8月,因三江镇镇办企业经营不善,三江镇政府下发文件,规定全镇所属企业的退休职工,均按退休时每月基本工资×40%×工龄实行一次性结清。对这种单方决定,刘茂坤不同意,要求享受退休职工待遇。但三江镇政府以刘属镇办企业职工,已退休并享受了六年镇办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其所在企业经营不善无法给付为由拒付。于是,刘茂坤向南昌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1995年1月10日,南昌县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1.由三江镇政府为刘茂坤补足自1987年至1993年9月期间每月生活费50元,工资不足部分不予补发。2.刘茂坤自1993年10月起按规定享受大集体编制职工退休待遇,三江镇政府应尽力保证。如确有困难,每月发给刘茂坤退休费最低不少于80元。

  刘茂坤不服,诉诸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昌县三江镇政府应一次性给付原告刘茂坤退休金563.71元;被告应补发原告1987年8、9月未领取的工资共计123元。宣判后刘茂坤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茂坤仍不服,逐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南昌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97年3月21日南昌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1.撤销南昌市中院[1995]洪民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和南昌县人民法院[1995]南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2.南昌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大集体退休职工待遇的规定给予刘茂坤退休待遇。如不能支付相关费用,其退休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历经4年的诉讼,刘茂坤终于长舒了一口气,法律总算给了他一个公正的判决。然而因为告状,刘茂坤落下了一身病。对此,已经败诉的三江镇企管站找到刘茂坤说可以给他一笔补偿金,用于治病,但作为交换,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为了救命,刘茂坤只好违心地同意了。于是,1998年10月8日三江镇企管站出台了一份《关于解决刘茂坤同志退职补助的处理决定》,该决定主要有三条:1.刘茂坤退休改为退职,一次性补清补断款付给刘茂坤7000元。2.付给刘茂坤诉讼县、市法院,诉讼费350元。3.一次性补清补断后,刘茂坤与政府无任何经济关系。

  出院后,刘茂坤经多方咨询得知,三江镇政府的处理决定是无效的。于是,刘茂坤又踏上了一条漫漫申诉路。6年来,他手执判决书数十次奔走在省、市、县有关部门要求执行终审判决,恢复自己退休以后应享有的权利。有关部门也曾多次作出批示,但每一次均石沉大海。

  就此事,记者专程采访了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南昌县三江镇企管站就刘茂坤退职补助下达的处理决定显然是错误的。其一、企管站属镇下属机构,不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不是独立法人,故三江镇企管站下达的处理决定没有约束力。其二、三江镇企管站乘刘茂坤病危而签订的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在法律上应视为无效民事行为。其三、处理决定对抗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洪民再字第420号判决书,不受法律保护。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计[1998]28号文第二条亦规定:严禁买断工龄的行为,不得借改革之名买断工龄。不得违反现行退休政策,自行放宽退休条件,使不符退休条件的职工提前退休。对已采取了一次性结算办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改为按月支付离退休待遇。

  依法享有退休的权利是每个职工不可侵犯的权利。人们期待老工人刘茂坤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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