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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COM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13:38 海峡网-厦门晚报

  1.我是岛外的蓝印户口,计划在岛内用我妈的名义购买一套2003年4月26日以前备案的商品房,到时是否可以为我两个妹妹办理户口,其中一个妹妹是领养的,户口已经在我妈那里,但我妈已经68岁了,房款由我和妹妹交。

  答:1.由于您母亲已经68岁,不可以申请银行按揭,因此必须要有其直系亲属一起购房(18周岁-60周岁)才可办理银行按揭。2.被收养子女落户应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
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办理落户,内容如下:《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九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本市居民收养子女,严格按新《收养法》办理落户。对尚未落户但又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的被收养子女,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酌情给予办理落户。3.购买岛内2003年4月25日(含4月25日)之前备案的商品房,您的母亲及妹妹必须是外地户口才可享受户口指标。

  2.厦门目前购买商品房按揭贷款是否应遵从国家有关政策“必须封顶后方可按揭贷款”,如果不是,那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购房者的合法合理权利如何保障?

  答:现厦门暂还是按原政策办理按揭,是在签订正式的楼宇买卖合同之后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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