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盗水量如何算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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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9:04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崔跃勇 新报记者崔跃勇摄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永强豆浆坊盗水案”。“永强”老板刘勇等5名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但又 讯问被告人 昨天上午9时,法院准时开庭审案。 刘勇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说,他于1998年6月与弟弟合伙经营永强豆浆坊,他是企业的总负责人。2001年6月,永强豆浆坊鞍山西道店正式开业。同年三四月间,他们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租赁房屋合同时,店内当时有正常输水管道和水表。 开业之后,由于生意好,用水方面的开销比较多。于是他找到当时的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袁宝杰。袁宝杰说,可以从外面接一水管。随即,刘勇又说盗水的主意是他出的。他共给被告人袁宝杰1万余元材料费后,袁找了几名农民工从豆浆坊南侧的一个水表井接了一根水管,接到了店内的厕所和洗菜间,使用了三四个月。 在回答公诉人关于第二起盗水案的讯问时刘勇说:这次盗水是在2002年8月,由曹小兵牵头,当时他和张玉彬在场。这次他们将管道接到了店内的“冷风间”,共使用了10个月左右。刘勇说,从2001年1月开业始,他正常交纳了10个多月的水费。被查获后,他决定让曹小兵为其承担责任,他处理赔偿事宜。曹小兵去投案后,他和曹英伪造了曹小兵承包永强豆浆坊的协议书,并由曹英刻了曹小兵的姓名章。刘勇说,他于案发后已赔偿了自来水公司损失31万余元。 被告人袁宝杰说,是刘勇主动找的他,并给他8000元工程费。他承认自己有盗水的行为。被告人曹小兵说,他是永强豆浆坊的厨师长。他的行为是受到刘勇的唆使。被告人张玉彬否认自己是永强豆浆坊的副经理,私接管道也是刘勇等人所为。被告人曹英则表示,曹小兵的图章不是她刻的。 如何算出盗水量 随后,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刘勇等人的代理人提出,自来水公司水表计量检定站的鉴定结果是不正确的。他们对两起盗水案的时间计算是不正确的,并且水费应以每吨3.8元计算。同时,几名辩护人还提出了水管口径影响鉴定结果的说法。 公诉人说,经鉴定,永强豆浆坊的用水量每月在1550吨左右,而他们的水表显示的用水量才有100多吨。事实上永强豆浆坊只正常交纳过1个月的水费。有关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是按照“单价X流量X用水时间”计算的。第一起案件的时间计算是根据市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能查明盗水时间的,以180天计算。第二起案件的时间也是有确凿证据的。同时,按规定饭店用水应以每吨5元计算。同时公诉人表示,测定用水量的主要依据是流量而不是管道口径。 法庭辩论 本案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刘勇目无国法,为满足私欲,指使他人,共同盗窃国有财产价值316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宝杰身为自来水公司职员,勾结被告人刘勇,组织多人盗窃国有财产价值54000元,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小兵、张玉彬受被告人刘勇指使,参与盗窃国有财产价值262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英受被告人刘勇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并教唆他人作伪证,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勇的辩护人表示,刘勇确实犯有盗窃罪,但不同意自来水集团水表计量检定站的鉴定结论。袁宝杰的辩护人认为,袁宝杰是从犯,而且主观恶意不深,请法院对其从轻判决。曹小兵的辩护人认为,盗水非曹小兵策划,且是自首。张玉彬的辩护人说,张玉彬不是永强的副经理,雇用农民工时并不知刘的意图。曹英的辩护人说,曹英并未与刘勇伪造协议书,且认罪态度好,故请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