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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单位垫付费用5.1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9:04 每日新报

  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一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后申请了工伤,又依据工伤认定向单位提出赔偿。近日,本市东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中,依法支持了该员工请求,裁决其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就业补助金等5.13万元。

  原告员工申诉称:其于2002年12月上班途中遭遇车祸,2003年9月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代理人天仁律师事务所肖月恩律师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员工所在单位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待员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再返还相关费用。

  被诉单位在应诉时称:申诉员工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其单位属乡镇企业,而且单位目前经营也比较困难,所以无法满足申诉员工要求垫付相关费用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申诉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部门根据有关工伤认定,被诉人应垫付相关的治疗费用并支付伤残待遇。经仲裁庭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等规定裁决,自裁决生效后被诉人应垫付申诉人工伤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13万元;被诉人支付以上费用后,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退还被诉人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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