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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交公司负责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9:37 现代快报

  据《沈阳今报》报道“不要停车,我的钱和手机丢了!”发现东西在公交车里被盗后,赵女士高喊,可到站时司机依然将车停下。赵女士于是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今年初,葫芦岛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司机所属单位公交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上班路上公交车里丢手机

  2003年12月初的一个早晨,赵女士乘坐公共汽车上班,“正是高峰点,车里挤得厉害
。赵女士感觉有异动立刻开包检查,包里的200元钱和手机被偷走了。情急之下她立即高声喊了起来并要求司机直接把车开到公安局,中途不要再停车。到站停车乘客要求索赔

  司机以不能耽误其他乘客下车为由拒绝了赵女士的请求,仍像往常一样逐个车站停车。

  赵女士认为,没有追回被盗的钱和手机,就向该公共汽车所属的公交公司索赔,而公交公司认为公司没有义务帮助某一个乘客追回在车上丢失的物品,“我们的车内都在显著位置贴有警示标语,语音报站系统也有提示,乘客看护好自己的物品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我们得维护当时车上大多数乘客的利益。”赵女士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宣判公交公司负赔偿责任

  今年初,赵女士状告公交公司的案件有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间或在合同期间内将旅客、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女士的财物被盗属于遇险的情况,司机应当把汽车开到公安局以求救助而没有这样做,是有过错的行为,司机所属单位公交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作者:明辉 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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