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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法规成全国第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0: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李国实习生李建)记者从近日召开的重庆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获悉,该市人大常委会直辖以来审议通过的法规中,有五个法规特别具有地方特色和前瞻性,成为全国第一。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是在全国同类地方立法中规定对职工权益的保障条款最完善、最有力、最具代表性的一个法规,使该市近400万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有了公开的、
统一的、直接的法律依据。受到全国人大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高度评价。

  《重庆市工会条例》,对不同经济成分企事单位均应建立工会组织,工会职权和职责的确定,工会财产的保护,工会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工会与政府、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作了明确的、突破性的规定。修正后的《工会法》大量借鉴和吸纳了该条例的规定。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全国同类地方立法中,率先将“不先确定候选人”的竞选方式纳入该条例予以规定。这个被村民称为“海选”的规定,在2003年重庆市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令该市2600万村民直接选举当家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是全国第一个有关人事争议的地方性法规,解决了人事争议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靠不完整的政策规定办事、人事争议当事人无救济渠道的问题,为该市创造公平、竞争的人才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是全国第一个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地方性法规。重庆直辖后,将原仅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司法机关案件监督的范围,扩大到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对同级司法机关案件的监督,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法律责任,增强了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进一步拓宽了渠道,也为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增加了工作手段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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