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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法律视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10: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有罪推定”意味着什么

  2003年,北京市法院对因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23名被告人宣判无罪。

  法学界人士提出,“疑罪从无”的理念正在逐渐被人们接受,无罪判决在以后的司法审判中会越来越多.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人”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诉讼过程中,先推定被告人无罪,要证明其犯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结果来处理。具体到疑罪,则应作出无罪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介绍:2003年以来,北京市法院经过严格核对事实、证据,已对因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23名被告人宣判无罪,其中13人为公诉案件,10人为自诉案件。在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经过法院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137件,自诉人撤回起诉的72件。这一信息公布后,又有几起受媒体关注的大案涉案当事人被法院宣告无罪。

  专家认为:“疑罪从无”,可能放纵犯罪,但可确保无辜的人不受损害。而“疑罪从有”,可能冤枉无辜,且不能确保准确地惩罚真正的犯罪人。从维护整个社会稳定与安全的角度看,犯罪本身已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侵害,在难以确定真正犯罪人的情况下,对被追诉人认定有罪,一旦冤枉无辜,便是对法律秩序的再次破坏。由于这种破坏是行使司法权造成的,它给受害人及公众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具体案件“疑罪从有”处理达到对具体犯罪人惩罚所追求的利益。另外,“疑罪从无”可以要求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更加严谨,尊重人权与法律。

  “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是我国传统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理念最本质的区别。1996年、1997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刑法》,建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他人有罪的刑事司法思想。

  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究其根源,有罪推定是产生刑讯逼供的法治思想根源。办案人员抓住犯罪嫌疑人从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出发,很少意识到嫌疑人“拒不招供”是出于无辜,而是认为抵赖、逃避是其规避法律的惯用手段,于是产生了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错误判决的法律事实。

  “疑罪从无”的法治思想告诉我们:

  司法机关:不能证明他人有罪,嫌疑人就是无辜。

  公民:不能证明自己无辜,并不意味着有罪。

  我国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

  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即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起草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起草工作。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共有127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制定《劳动教养法》。

  据介绍,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负责审议这方面议案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需要研究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更好地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时下,社会各界对1957年建立的劳动教养制度议论颇多。该制度对社会中发生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公安部门可根据劳动教养条例经过审批对违法人处以6个月至3年的劳动教养处罚。被劳动教养者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下,在固定场所从事劳动改造。

  我国对有罪者的法律处罚是剥夺自由和生命。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他人有罪。显然,劳动教养处罚是一种未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判决就可长期剥夺他人自由的处罚行为,明显与我国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法律条款发生冲突。

  最高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多调少判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使民事审判获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2004年,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民事诉讼要多调少判,高级和中级法院也要注意提高调解结案率。

  这位负责人表示,民事审判要立足于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各级法院要精心审理好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民事案件。

  在强调加大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这位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要依法进行,防止以判压调,防止少数当事人借调解拖延诉讼时间。

  民事案件中“诉累”的含义包括:诉讼双方当事人因为一些本不应该产生的纠纷、诉讼在漫长的民事审理过程中财力、精力不堪承载;人民法院对诸多的民事纠纷本可采用法庭调解、庭外调解、法律风险告知的情况下履行审判程序,结果造成法官不堪重负、案件积压、大量司法资源浪费。

  1998年至200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比前五年上升20%。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计,2001年,全国法官人数22万。按照这个比例平均每个法官每年要审结110起民事案件,扣除二审法院法官、刑事、行政审判人员,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法官每年审结的案件还要增多,如笔者的一名基层法官朋友每年要审结300起案件。

  公众一面抨击审判质量不高、超审限审理;一面产生诸多“滥诉”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形成司法审判中的怪圈。

  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援助是法治思想的体现,但科学合理地利用法律也是法治理念提升的另一重要要素。(以上点评仅代表个人观点)点评: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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