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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人信用不良前提须为恶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08:3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在上海已开展了5年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又将有新的法律依据和支持了,一部名为《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从今天起正式生效实施。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该规定的实施将使得个人信用信息被采集的同时享有更多的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将更为规范。

  “纵览该《办法》,最大的体会就是立法部门更加注重信用被征集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申茂律师事务所的蔡蕴华律师表示。他指出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不过,征信机构采集有关个人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等信息除外。

  同时,针对市民关心的“不良信用信息”问题,该办法也作出了全新的诠释,即指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而具体拖欠数额将由市征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另外,《办法》还对征信服务的提供、禁止披露的信息作了严格限制,即使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工作中也不能随意获取个人信用信息。

  对此,蔡蕴华律师认为:此前,我国关于“信用”问题仅仅在《民法通则》、《票据法》等法律中简单提及,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上海作为中国经济龙头,率先实施《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具有重大意义。今后在上海,每个经济人都须更加注意自己的信用,一旦想贷款而曾进入过征信机构“黑名单”,很可能在上海各家银行都将寸步难行。但同时每个人都大可放心,个人资料不会被随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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