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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不履约担保者被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09:09 无锡日报

  近日,锡山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贷款案件,因未尽“监控借款方在未付清贷款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过户、转让或抵债给他人”承诺之责。陆区镇某村委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了应尽的法律责任。

  2001年1月9日,张某向锡山建行申请贷款78000元用于购买汽车一辆,并约定按月分期还款。借款合同经锡山公证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03年7月16日,因张某并未按期
还款,锡山建行遂依据公证书向锡山法院申请对张某强制执行逾期贷款32625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即赴无锡市车管所欲查封该车辆档案,不料被告知该车已过户给无锡市某运输公司。为了推动案件的执行,执行人员—方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张某到庭,催促其履行还贷义务,鉴于其拒不履行的蛮横态度及已将汽车过户给他人的事实行为,对其依法拘留15天。期间张某仍然拒不悔过;另—方面,对张某的履约能力进行深入的外围调查,发现张某已离婚,经济条件较差,家中有两位老人和两个女儿需赡养和抚养,张某基本无履行能力。

  面对张某的实际情况,本案执行人员另找思路,经仔细审查后,发现一执行线索:张某申请贷款时将汽车挂靠于陆区镇某村委,行驶证车主系该村委;另外村委曾于2001年1月3日向锡山建行出具承诺书,承诺监控张某在未付清首贷款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过户、转让或抵债给他人。对照承诺内容,该村委却未尽承诺之责,在明知张某未付清贷款仍出具村委印章帮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追加陆区某村委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11600余元。其后,村委多次要求张某处理此案,但是张某仍因无履行能力而分文未付;同时,村委也未能履约,本院即扣划村委银行存款11600元,余款将随时执行。(蔡永芳、倪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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