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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解决流浪乞讨还需要有可行之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10:08 南方都市报

  社评

  对于解决城市流浪乞讨问题,重庆市的一位政协委员提出这样一种意见:“要根本解决流浪乞讨问题还是要依靠发展生产、发展经济,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努力缩小贫富差距。”这个意见从原则上讲当然是不错的,但是要转化成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社会政策并付诸实施,却可能有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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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当前中国正面临着“总量性失业”的困局,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国际标准)在中国高达8亿多。无论我们怎样发展生产、发展经济,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所以,以此作为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基本思路实在太空泛。

  其二,在乞讨人员中,除了少数一时陷于无助的窘境不得已而为之的人之外,大部分是“职业乞讨者”。其中有老年人、残疾人,他们原本就没有劳动能力,所以“提供就业岗位”这一招对他们根本无效。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但他们不是因为没有“就业岗位”而向人伸手,而是自愿选择了以乞讨为职业来谋生的生活方式(如安徽的“瘫子村”),这就是在中国文化中被视为“懒汉”的一种典型。

  在媒体上也常常看到一种意见,即以“城市形象”为由提出要解决“乞讨”问题,这实在是一个误区。“乞讨”之所以在目前成为一个问题,是因为涉及对这一类行为的基本价值判断,而这正是制定相关的社会政策的基础。如果一方面我们对城市低保对象规定“(若干次)无故拒绝职业介绍”或“(若干次)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就是“懒汉”,就要取消其受助资格,而一方面则对明显是“懒汉”行为的乞讨大开绿灯的话,显然在政策上对前者绝对是不公平的。

  应该怎样来解决乞讨问题,我们可以看看国际经验。譬如在英国工业革命初期,大批的农民沦为“流浪汉”,英国政府把他们关进“习艺所”,在酷刑威逼下进行强迫劳动。这种政策受到了人权卫士们的强烈批评,并导致了以后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逐渐减退的“济贫法”和“新济贫法”的相继出台,最终在上个世纪中期演变为以人权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但是,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不养懒汉”的基本价值判断是不变的。在当代失业严重的社会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的限制条件在一些方面可能更严于中国的低保制度。

  回顾这段历史,并不是要将当代中国与几个世纪前的英国作简单比较。但是,有一些历史事实是可为镜鉴的:一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乞讨”这样的城市病是正常的,也不是一纸禁令就可以消灭的;二是一个社会对一种用社会学的语言来说是“越轨”的行为毕竟要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这样才能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三是不要简单地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等看似有理、实为空洞的语言来讨论诸如“乞讨”这样的实际的社会问题,而是要与制定社会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结合起来;四是建立一个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制度(低保制度)可能是解决这一类问题的正确思路,也是政府可以不赞成乞讨的充分理由之一。

  至于救助站,其目标本来就应该是救急不救穷的,国外称之为“中途宿舍”。因此,救助站不能将“乞讨者”养起来,哪怕他们怎么“自愿”也不行。但是,把他们“遣送”(或“护送”、“劝说”等等)回家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任何人或者社会组织能够限制他们的再次出外乞讨。再者,“收容”起来强迫劳动更不可行。

  总而言之,对于城市乞讨问题,中国社会应该有一个讨论,首先弄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价值判断是什么,再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从社会政策的理论讲,这种公众参与其实是社会政策之所以成为“社会”的政策的正途。现在各地都在各个层次上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条件成熟,政府为何不在“政治文明”方面再向前迈一大步?

  本报特约评论 唐钧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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